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李耀慶、陳耀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57號聲 請 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相 對 人 李耀慶 相 對 人 陳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本件聲請本票上付款地記載為台北市,係指台北市內之何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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