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
- 聲請人
-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長義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長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詎於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 6款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臺幣) │ │ │ │├──┼───────┼───────┼───────┼──────┼───┤│001 │ 未載 │ 70,000 元 │ 未載 │ CH763137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