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顏麗美
- 當事人慶餘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廖英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聲 請 人 慶餘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麗美 相 對 人 廖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載提示日之日期) 。 二、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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