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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

聲請人
鼎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恩杰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恩杰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5年6月 2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正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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