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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
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康瀛豐
相對人
相對人
潘秋帶
相對人
康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康瀛豐、潘秋帶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康瀛豐、潘秋帶、康偉成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明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尚有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106 年度司票字第504 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1   │104年9月24日        │5,000,000元         │3,603,336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105年9月8日         │      │
│    │                    │                    │                    │付)                  │                    │      │
├──┼──────────┼──────────┼──────────┼───────────┼──────────┼───┤
│    │                    │                    │105,564元           │                      │105年11月8日        │      │
│    │                    │                    │                    │                      │                    │      │
│    │                    │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
│    │105年9月13日        │3,000,000元         │255,000元           │付)                  │105年10月26日       │      │
│2   │                    │                    ├────────    ┤                      ├──────────┼───┤
│    │                    │                    │196,050元           │                      │105年11月8日        │      │
│    │                    │                    ├──────────┤                      ├──────────┼───┤
│    │                    │                    │595,000元           │                      │105年10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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