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6號聲 請 人 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相 對 人 鄭俊雄 相 對 人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