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313號聲 請 人 沈裕森 相 對 人 翔星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7313號│ ├───┬───────┬───────┬───────┬────────┬──┤ │編 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6 年7 月12日│ 200,000元 │106 年8 月9 日│ 106 年8 月9 日 │ │ │ │ │ │ │ │ │ ├───┼───────┼───────┼───────┼────────┼──┤ │002 │106 年8 月3 日│ 150,000元 │106 年8 月31日│ 106 年8 月31日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