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聲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609號聲 請 人 僖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玉 代 理 人 余振國律師 陳思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正鎧即滿藝網商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又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582 號裁定、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律師函催告相對人,惟因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正鎧即滿藝網商行之所在地送達,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足見相對人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再者,聲請人未提出向滿藝網商行負責人施正鎧之戶籍址送達未果之退郵信封影本,則聲請人顯未能證明其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之情事。故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