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杜世白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杜世白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杜世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270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杜世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 年9月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87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4年5月26日刊報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僅有現金新臺幣(下同)4 萬430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2 筆土地、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茲因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關係人陳春龍陳報之債務共計38萬8710元,其所遺現金不足清償,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上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2707號、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87號裁定、台灣新生報登報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函、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保管帳戶專戶客戶餘額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繼字第2707號、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87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 ├──┼────────────────┼──────┤ │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二分之一 │ ├──┼────────────────┼──────┤ │ 2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二分之一 │ └──┴────────────────┴──────┘ 附表二: ┌──┬────────────────┬──────┐ │編號│股票名稱 │股數 │ ├──┼────────────────┼──────┤ │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22股 │ ├──┼────────────────┼──────┤ │ 2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 │ 3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股 │ ├──┼────────────────┼──────┤ │ 4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 │ 5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 │ 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7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