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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

聲請人
靖韋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順揚
相對人
永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萌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順揚」,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順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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