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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振盛與被告鄧盛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張振盛與被告鄧盛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443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輔助被上訴人鄧盛鴻參加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原告張振盛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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