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振盛與被告鄧盛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張振盛與被告鄧盛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443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輔助被上訴人鄧盛鴻參加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原告張振盛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