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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 原告
    王珮芬
  • 被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王珮芬 相 對 人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 號假扣押裁定(執行案號:101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查 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101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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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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