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慶餘
- 聲請人
- 王伯堂
- 聲請人
- 紀博文
- 聲請人
- 陳文寬
- 聲請人
- 莊滄欽
- 聲請人
- 趙仁勸
- 聲請人
- 閻復利
- 聲請人
- 莊聰喜
- 聲請人
- 孫報國
- 聲請人
- 蔡清安
- 聲請人
- 曾一君
- 聲請人
- 孫盡忠
- 聲請人
- 陳福文
- 聲請人
- 佘秀華(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王姿懿(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王力弘(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
- 相對人
- 王寧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李慶餘、王伯堂、紀博文、陳文寬、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莊聰喜、孫報國、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佘秀華(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王姿懿(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王力弘(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應連帶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王姿懿(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王力弘(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應連帶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重上字522 號、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71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重上更㈠字61號、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373 號裁定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6 ,由被告李慶餘、王伯堂、紀博文、陳文寬、莊滄欽、趙仁勸、王競平、閻復利、莊聰喜、孫報國、蔡親安、曾一忠、孫盡忠、陳福文連帶負擔10分之2 ,由被告世界豆漿店負擔10分之1 ,餘由原告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負擔100 分之50,李慶餘、陳文寬、莊聰喜、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0 分之25,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0分之10,餘由王寧柔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王寧柔上訴部分,由王寧柔負擔100 分之19,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負擔100 分之49,李慶餘、陳文寬、莊聰喜、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0 分之23,餘由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關於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負擔;關於李慶餘、陳文寬、莊聰喜、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上訴部分,由李慶餘、陳文寬、莊聰喜、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關於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上訴部分,由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原判決關於命…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8 ;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與李慶餘、王伯堂、紀博文、陳文寬、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莊聰喜、孫報國、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分之1 ;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與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分之1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狀繕本,轉知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就該書狀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相對人於同年月25日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已預納訴訟費用之相關單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48,400 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 500元│同上。 │├─────────┼───────┼──────────────┤│第一審估價服務費 │ 100,000元│同上。 │├─────────┼───────┼──────────────┤│第二審裁判費 │ 169,404元│同上。 ││(相對人上訴) │ │ │├─────────┼───────┼──────────────┤│第二審估價服務費 │ 150,000元│同上。 │├─────────┼───────┼──────────────┤│第二審裁判費 │ 18,577元│由上訴人預納。 ││(聲請人王伯堂、紀│ │ ││博文、莊滄欽、趙仁│ │ ││勸、閻復利、孫報國│ │ ││、佘秀華、王姿懿、│ │ ││王力弘上訴) │ │ │├─────────┼───────┼──────────────┤│第二審裁判費 │ 83,323元│由上訴人預納。 ││(聲請人上訴) │ │ │├─────────┼───────┼──────────────┤│第三審裁判費 │ 169,404元│由上訴人預納。 ││(聲請人上訴) │ │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8 ;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與李慶餘、王伯堂││、紀博文、陳文寬、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莊聰喜、孫報國、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陳福文、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分之1 ││;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與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連帶負擔10分之1 。 ││⒈相對人王寧柔預納之訴訟費用總額為568,304元。 ││ (計算式:148,400 +500 +100,000 +169,404 +150,000 =568,30││ 4 ) ││⒉聲請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454,643 元。││ (計算式:568,304 ×8 ÷10=454,643 ) ││⒊聲請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李慶餘、王伯堂、紀博文、陳文寬、莊││ 滄欽、趙仁勸、閻復利、莊聰喜、孫報國、蔡清安、曾一君、孫盡忠、││ 陳福文、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應連帶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56,8││ 30元。 ││ (計算式:568,304 ÷10=56,830) ││⒋聲請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王伯堂、紀博文、莊滄欽、趙仁勸、閻││ 復利、孫報國、佘秀華、王姿懿、王力弘應連帶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 為56,830元。 ││ (計算式:568,304 ÷10=56,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