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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
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金田、王彩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博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判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金田負擔百分之四、被上訴人王彩藝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博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高院以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判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金田負擔百分之四、被上訴人王彩藝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後,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進行中雖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惟經兩造得互為請求之金額相互抵銷後,聲請人尚須向相對人周金田、王彩藝連帶賠償新臺幣2,771元(詳如後附計算書),依前開確定判決聲請人並無得向相對人請求之權利。是以本件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1,690元│相對人周金田、王彩藝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19,468元│聲請人預繳納 │├─────────┼──────────┼──────────────────┤│第二審證人旅費 │ 1,120元│同上 │├─────────┼──────────┼──────────────────┤│第二審鑑定費 │ 5,000元│同上 │├─────────┼──────────┼──────────────────┤│合 計 │ 57,278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 ⑴第一審部分確定:3,094,036元-1,209,739元=1,884,297元,裁判費為19,711元。 ││ 被告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博應連帶賠償原告周金田、王彩藝3,942元。 ││ (計算式:19,711元×1/5=3,942) ││ ⑵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11,979元(31,690元-19,711元=11,979元)之分擔:││ 被告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博應連帶賠償原告周金田、王彩藝7,786元。 ││ (計算式:11,979元×65/100=7,786元) ││ ⑶故聲請人應賠償原告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11,728元(即3,942元+7,786元)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 相對人(即原告)周金田、王彩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956元。 ││ ⑴聲請人共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25,588元。 ││ ⑵原告周金田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1,024元(計算式:25,588元×4%=1,024元)。 ││ ⑶原告王彩藝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7,932元(計算式:25,588元×31%=7,932元)。 ││ ⑷原告周金田、王彩藝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8,956元(計算式:1,024元+7,932元= ││ 8,956元)。 ││⒊綜上,兩相抵銷結果,聲請人仍須向原告賠償訴訟費用2,771元 ││ (計算式:8,956元-11,728元=-2,771元)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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