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馬健凱 前列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馬健凱共同 相 對 人 劉美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3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42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2月24日桃院豪文字第1060100374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5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