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余嘉玲
- 代理人
- 林世芬律師
- 相對人
-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反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反請求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婚字第27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經濟困窘,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本件顯非無勝訴之望,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聲請人於105年度之所得資料為新臺幣9,533元,財產資料中顯示名下無財產資料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