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胡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丁德吾間請求離婚事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婚第616 號受理在案,爰依聲請交付各庭期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固係本院105 年度婚字第616 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各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之所有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又本院審酌本件屬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婚字第616 號離婚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