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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16號

原告
胡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德吾間105 年度婚字第616 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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