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謝承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松發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7,68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4,407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