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王三海
- 上訴人銓鎂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陳柏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 銓鎂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三海 被上訴人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5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本訴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及反訴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祐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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