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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上訴人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42 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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