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4號
- 原告
- 中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惠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施得仰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胤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一○○年司執字第七○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年司執字第七○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