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基 被 上訴 人 禾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7,9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