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祥宸水電工程行即吳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王可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勇君律師
- 被告
- 頂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魏英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敬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為判決工程法庭法官欄漏載審判長姓名「李世貴」,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