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祥宸水電工程行即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 告 頂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為判決工程法庭法官欄漏載審判長姓名「李世貴」,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