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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世貴許瑞東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祥宸水電工程行即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告
頂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為判決工程法庭法官欄漏載審判長姓名「李世貴」,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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