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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59號

原告
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就台博館室內裝修工程成立承攬契約,被告簽立工程採購確認單,約定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並分期給付,於訂約時給付訂金,於105 年6 月25日給付30% 工程款即25萬5000元,末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剩餘尾款。詎被告僅於訂約當日給付30% 工程價款25萬5000元作為訂金,即未再支付任何工程款,嗣原告工作完成後,被告尚餘65萬9176元(其中包含剩餘款項59萬5000元、追加工程款項5 萬9976元、更換面板費用4200元)迄未支付。

㈡又兩造於105 年10月3 日、同年11月20日、106 年1 月9 日分別成立交大4 樓裝修工程、訊威技術新竹2 樓辦公室裝修工程、通嘉科技台北板橋辦公室裝修工程等承攬契約,工程款分別約定為2 萬5200元、9 萬5550元、6 萬元,而原告均已完工、交付予被告,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然均未獲被告清償。原告遂於106 年5 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原告給付上開工程款項,詎被告仍藉詞拖延未依約支付上開工程款。

㈢另被告與訴外人陞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於105 年12月15日就訊威技術新竹3 樓、5 樓辦公室工程成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款為9 萬0250元,惟被告積欠陞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該部分承攬報酬未為給付,嗣陞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於106年6 月12日將上開承攬報酬之債權轉讓予原告,並業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乙事。是以上被告共計積欠原告93萬176元未給付,且迭經原告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承攬報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萬1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採購確認單、統一發票、債權轉讓證明書、存證信函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承攬報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萬1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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