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被 上訴 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