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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劉鎮銘

  • 當事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被 上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5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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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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