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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訴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被上訴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7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3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223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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