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鎮銘
- 被上訴人
-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