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 原告
- 貝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嬌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憲
- 被告
- 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之住所設臺北市萬華區,且本件契約履行地亦在臺北市萬華區,並有中和民富街郵局第46號、第13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