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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原告
貝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嬌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告
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之住所設臺北市萬華區,且本件契約履行地亦在臺北市萬華區,並有中和民富街郵局第46號、第13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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