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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
    李美嬌

  • 原告
    貝易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0號原   告 貝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嬌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玉郎即新天地男女時尚養生館之住所設臺北市萬華區,且本件契約履行地亦在臺北市萬華區,並有中和民富街郵局第46號、第13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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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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