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1號原 告 許軍榮 被 告 億豪消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承攬報酬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工程履行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2條、第21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