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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洪宏昌

  • 原告
    許軍榮
  • 被告
    億豪消防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1號原   告 許軍榮 被   告 億豪消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承攬報酬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工程履行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2條、第21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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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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