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1號
- 原告
- 許軍榮
- 被告
- 億豪消防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洪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承攬報酬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工程履行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條、第21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