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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1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告
許軍榮
被告
億豪消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承攬報酬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工程履行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條、第21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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