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米榮
- 被上訴人
- 瀚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