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禹埕有限公司、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恊企業有限公司、禾悅有限公司、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