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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禹埕有限公司、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恊企業有限公司、禾悅有限公司、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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