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禹埕有限公司、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恊企業有限公司、禾悅有限公司、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珮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