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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原告
張新哲
原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原告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原告
禹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
原告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原告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
原告
力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原告
禾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原告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法定代理人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訴訟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朝容」記載,應更正為「柯朝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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