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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黃信樺

  • 當事人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張新哲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禹埕有限公司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恊企業有限公司禾悅有限公司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上訴人  張新哲 ○ ○○        號(3樓) 被上訴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上訴人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即 原告 被上訴人  禹埕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 被上訴人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即 原告 被上訴人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 被上訴人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被上訴人  禾悅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被上訴人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康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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