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上訴人 張新哲 ○ ○○ 號(3樓) 被上訴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上訴人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即 原告 被上訴人 禹埕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 被上訴人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即 原告 被上訴人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 被上訴人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被上訴人 禾悅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被上訴人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康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珮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