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玲
- 被上訴人
- 台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判決,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07年11月27日始提出書狀聲明不服而為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