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9號 原 告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工程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五條第12項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