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秦鳳珠 訴訟代理人 許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被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