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禾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稜 被 上訴人 原 告 李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44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