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1號
- 反訴原告
- 正芳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舒正本律師
- 反訴被告
-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