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新北市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鎮源 被 上訴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9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