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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上訴人
新北市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鎮源
被上訴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9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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