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6號
- 原告
-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來發
- 被告
-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1,091元,該裁定業分別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