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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6號

原告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發
被告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1,091元,該裁定業分別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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