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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 原告
    陳娥
  • 被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陳 娥 郭朝安 相 對 人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所為之106 年度司拍字第6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債務清償日期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洽談開發案時,業經相對人時任法定代理人黃志文同意延展至108 年,此有協議書可證,是本件債務清償期限應尚未屆至,另相對人亦未提供屆清償期抗告人未為清償之證據,是原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對於實體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陳娥及郭朝安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與其簽訂借款契約,約定由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債務)予抗告人陳娥及郭朝安,並以抗告人陳娥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系爭借款債務,惟系爭借款債務清償期限已屆至,抗告人陳娥及郭朝安仍未為清償,爰依民法第87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1 紙等資料為證,則自形式上觀之,堪認兩造間系爭借款債務之清償期限已屆至,相對人仍未獲清償,而已合於前揭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核並無違誤。至抗告人陳娥及郭朝安固主張兩造已合意延長系爭借款債務清償期限至108 年,且相對人並無提出未受清償之證據等語,並提出其所稱合意延長清償期限之協議書兩份為憑。惟查,觀之第一份協議書,其內容事涉抗告人郭朝安與第三人鄭裕安、吉廣建設有限公司就新北市中和區莊敬段聯合開發案之利潤分配事宜,與系爭借款債務全然無關;另第二份協議書則係抗告人郭朝安與立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聯合開發案簽立之聯合開發協議書,亦與系爭借款債務無涉,則抗告人以該兩份協議書主張兩造有合意延長清償期限,自屬無據。再者,關於兩造是否有另行合意變更清償期限之約定等事項,乃係涉及實體法上之爭執事由,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判例及裁定意旨,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件抗告程序中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本件依相對人所提出證據資料為形式上之審查,既足認系爭扺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相對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以獲清償,業已如前所述,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鴻傑 附表: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 │號│ │ │ ├────┬──────┤ │範圍 │ │ │ │ │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 │ │ ├─┼───┼──────┼─────┼────┼──────┼───────┼─────┤ │1 │000 │新北市○○區│新北市○○│00.00 │無附屬建物 │全部 │ 全部 │ │ │ │○○段00、00│區○○路0 │ │ │ │ │ │ │ │地號土地 │巷00號 │ │ │ │ │ ├─┴───┴──────┴─────┴────┴──────┴───────┴─────┤ │土地標示 │ ├─┬────────────┬─────────┬───┬───────┬───────┤ │編│ 土地坐落 │ 面 積 │ 地目 │所有權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範圍│ │號│ │ (平方公尺) │ │ │ │ ├─┼────────────┼─────────┼───┼───────┼───────┤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000.00 │ 空白 │ 1/5 │ 1/5 │ ├─┼────────────┼─────────┼───┼───────┼───────┤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00.00 │ 空白 │ 1/5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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