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61號
- 抗告人
-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勇男
- 相對人
- 朱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者,依同法第 3項規定,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聲請法院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或仲裁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5 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薪資及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5,674元在案,惟抗告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
(一)離職當天有告知相對人10號領薪資,10號當天有傳簡訊打電話給相對人來領薪資,簡訊已讀,電話也不回,10號當天調解人員有打電話告知抗告人調解時間,4月14日第一次調解,調解當天有把薪資給相對人,調解人員還幫忙查了相對人的投保資料後,確定沒查到,告知抗告人把勞保、健保、二代健保、所得、勞工退休金、資遣費,退還給相對人,抗告人把所有該退還的全部退還給相對人,調解委員還叫相對人不用簽抗告人公司的薪資表單,而且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沒有記載抗告人有退還勞保、健保、二代健保、所得、勞工退休金,有退還給相對人,所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抗告人才沒有簽名。
(二)第二次調解的理由是:勞保、健保、二代健保、未提繳之勞退金,而不是失業給付的事情,7月5日調解當天調解委員,不聽抗告人的說詞,反而還拍桌子,講話大聲,語氣帶恐嚇說要上法院,凍結抗告人的公司資產,還要去勞保局、勞工局檢舉,說話激動也不聽抗告人所說的事情由來,調解紀錄上的金額,也不知道怎麼算的,怎麼看都感覺很奇怪,怎麼對金額總是對不起來。
(三)相對人在抗告人公司工作期間,摸魚滑手機,上班不認真,還專挑輕鬆工作才要做,若較髒的工作就不做,相對人做事又不負責任,交代的事情都沒辦法完成,導致抗告人公司被環保局罰款3萬元,被鐵路局及水利局各記1點警告,若被記達 3點,抗告人公司就會被營造商解約,就不能進行工程施工,相對人在工地跟師父吵架,也跟同事相處不融洽,多次跟師父吵架態度惡劣,行為不檢點,還仗著相對人年齡比別的師父大,叫他做什麼都不願意做,所以抗告人要駁回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的紀錄,請法官重新審理此案件。
四、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兩造間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和解金25,674元資方應於106年7月13日匯入勞方帳戶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3.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及行政檢舉。」。是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未依約履行上開調解方案,聲請對抗告人就25,674元為強制執行,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形式上判斷,據此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違。
(二)抗告人雖稱其已將把相對人之薪資、勞保、健保、二代健保、所得、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歸還相對人云云,惟抗告人前揭所陳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此部分之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