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商標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李幸長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楊書瑄律師 被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