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陳錦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 )×34×10=4,0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3 月22日起至106 年3 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6 年3 月2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債權人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調解條件為何、又未能接受前開調解條件之原因為何?以及究竟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是否仍於虹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又係擔任何職務、每月薪資約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提出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資匯入之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聲請人前2 年之必要支出逐項詳細列載。 九、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地係何人所有,以及何以上開戶籍地與現居所不一致之原因,暨聲請人現究竟居住於何處、每月是否有繳交房屋租金、何以係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房屋租金?等事項,倘每月確有繳納房屋租金,則應提出每月繳交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財政部國稅局104 暨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三、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