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聲 請 人 宋國雄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 )×10×34元=3,060 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請聲請人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退休後其退休金領取之方式(一次給性給付為多少,每月月領多少)?另依聲請人所檢附財政部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說明其於104 年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領取1,104,247 元之薪資是否係指退休金?並請詳細說明上開100 多萬元係如何分配,有無用以清償債務?另依聲請人所檢附新北市政府函,聲請人月退金為672,21元,請聲請人具實陳報究其每月領取之退休金為多少?並請提相關薪資轉存摺影本據以說明。並請說明目前是否有扣薪中? 四、又依聲請人所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6 年2 月至106 年5 月間投保於全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說明為何離職,並請說明上開期間之新資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6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