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煜翔(原名:徐宏安)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x34 x10=1700) 。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805,985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 年6 月26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4 年6 月26日至106 年6 月25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5 年6 月至106 年6 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103 年至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該兩年度薪資給付單位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且聲請人復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5 月1 日止,於銓勝企業社工作。請聲請人說明103 年及104 年度是否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任職?及於104 年5 月起,薪資給付單位是否包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與銓勝企業社?如是,則請說明每月薪資總額(即包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及銓勝企業社部分)為何?並請提出各該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說明何以需負擔配偶之健保費?兩名子女之健保費及扶養費何以未與配偶共同分擔?並請提出聲請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配偶、兩名子女103 年度起至105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