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謝憲中
- 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更生,經以無管轄權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 )×43×10=5,590 。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612,164 元,但其年僅55
歲(51年生),亦有任職於華泰企業社之固定工作收入每月
15,000元,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之必要
?
三、陳報聲請人子女謝○○每月之可得收入收入數額,並提出謝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謝○○是否固定給付聲請人扶養費?金額為何?又除
謝○○外,聲請人有無另對其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有,
並請陳報該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住址。
五、據華泰企業社提供之薪資證明單所載,聲請人時薪150 元、
每月工作時數100 小時,核其平均每日僅工作5 小時(計算
式:100 小時÷4 週÷5 日),顯與債務人應戮力工作以清
償債務之態度有違,亦與一般提供住宿予員工之公司,賦予
員工之工作量、工作時數顯不相當,故請說明華泰企業社是
否短報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若是,其真實每月可得收入數額
為何?若否,聲請人每日僅工作5 小時,是否可認已盡其還
款誠意?聲請人有無兼職以賺取更多收入之可能?
六、陳報聲請人自收到本裁定起回溯一年內,至沙鹿光田綜合醫
院就診之紀錄、醫療單據到院。
七、請就下列說明事項,調整並重新陳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到院:
1、聲請人稱與女兒、友人三人共同以每月11,000元承租臺中市
清水區之房屋,供自己於假日及回診治療時居住云云;惟衡
酌該房屋由其子女長期居住使用,而聲請人僅於假日、回診
時暫時居住,卻須負擔全部租金之半數,而其子女(已成年
)卻毋庸分攤任何租金,不無故為不利於債權人處分之嫌疑
,是該項支出顯有調整或酌減至零之必要。
2、另據聲請人之電信費收據以觀,聲請人於104 年5 月20日時
之資費方案為「4G手機資費798 型(550 促案)」至105 年
8 月7 日時之資費方案調整為「4G手資資費998 型」,而聲
請人既已陷於債務困境而聲請更生,何以未嘗試調降月租費
用,反申請較高之月租費方案?況參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至今尚有積欠三大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未還,就手機費、網
路費之支出,聲請人是否有奢侈浪費之情,非無疑義,亦有
調整之必要。
八、聲請人於106 年6 月之民事陳報狀中稱:「聲請人於96年起
罹患疾病,停止工作,未有收入以清償借款。」云云,請提
出聲請人96年罹患疾病之診斷證明書、因該疾病獲得之保險
理賠給付證明,並說明因罹患此疾病致必須停止工作之因果
關係為何?
九、聲請人除陳報狀所附富邦產險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
外,是否另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其他商業
保險?如是,請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每月保
費金額」,及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等項
目,檢附證據並表列說明之。
十、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
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
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請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