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聲 請 人 范沛羚(原名:范詩憶、范筠誼)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0人×10份×43元=430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合意成立前置協商後,於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繳納情形為何?應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房屋?為何聲請人與配偶、子女均設 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該設籍地房屋為 何人所有?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兒子廖○凱,請就廖○凱每月所需扶養費6850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廖○凱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3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4年10月2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 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4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廖勝紘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 104年10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10月27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任職於泉盛企業社之收入情形相同?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公司地點、工作性質及內容為何,並補正106年8月至10月薪資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租金6500元、膳食費7500元、交通支出1080元、水費98元、電費575元、瓦斯費299元、手機電話費1507元、市內電話費53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582元、國民年金保險費932元、健保費375元、扶養費6850元、雜支5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就手機電話費部分,請提出最近六個月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其餘支出,亦請補正「最新」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不需重複提出相同單據)。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不需重複提出)。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27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 2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